行政诉讼俗称为“民告官”,是帮助民众维护自身权益、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设计,是化解“官”民矛盾的有效机制。但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来看,也存在“告官不见官”的难题。
日前,杭州印发新的《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》规定,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必须达到60%以上,并着重突出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内的5类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。意味着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、常态化,将彻底告别“民告官难见官”的局面。
新修订的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三条第三款明确: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。不能出庭的,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。”“应当”二字便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。杭州此次出台的《办法》正是根据上位法作出的地方性规定。
法治是权力的边界。以制度规定“负责人应诉”,变“纸上说法”为“庭前辩法”,不仅体现对法律与法庭的尊重,更有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,促使他们在法治的框架内自觉依法行政,不断改进工作、规范执法行为,使得每做出一个决定、每出台一个政策,都有防范法律诉讼的风险意识;每一个行政行为之初,就保证其合法性和决策的科学性,从而保证权力的公信力,促进政府法治建设。
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,是现代诉讼制度文明发达的标志。通过庭审这一平台,能够体现原被告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,向公众展示公权力由人民赋予、受人民监督和为人民负责的本质属性。在法庭上,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行为各方面更加熟悉,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,提高应诉针对性。同时,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认真倾听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时,也便于行政机关检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,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,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,推动依法行政,维护法律权威。“民告官”不是官民对立,而应成为政府和群众沟通的有效渠道,一堂直观生动的法治课。要知道,“一把手”的一次出庭,可能相当于十次社会公开的普法课。
值得一提的是,杭州还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,作为“硬指标”纳入政府考核。从本意上来看,规定一定的出庭频率只是形式上的要求,而真正的目的是要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,有效化解行政争议、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行为。所以,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关键在于出庭应诉的实效,看是否积极化解行政争议、堵塞行政管理漏洞,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。 |